卧羊听风 发表于 2024-4-29 16:25:01

对个案的处理——法治思维的缺陷!

法治思维或者说法治思想,是有缺陷的。

有些个案,从法律角度,可以裁决出一个结果。但是这个结果,却不尽合理。
面对这种案件,从法治思维的角度看,自然还是依法判决。


比如,廿三里假离婚案,男方说是假离婚,但并无证据。如果依法判一个他身无立锥之地的判决,也不是很公平合理。
又假如,为了这种小概率案件,来立法,那会有立不完的法。法律本来的意义是适用解决比较有普遍性的问题,常见的问题。
无论怎么立,都会有漏同,这个很像计算计系统,总会有补不完的漏同,一个漏同补完了,新的漏同随即产生,哲学上看就是如此。
同理,法律也会是一样的。因此,对小概率案件,不应使用立法的方式来处理。
立法,只针对,有普遍性的情况,通常的情况给出一个判断。


就这个具体的案件,很有个性特点,又是小概率的。
如果,为了这个性的案件,勉强立法,会失焦点。搞的人心慌慌。如新婚姻法,21条。
小概率案件,不适合立法解决。


对个案的处理,适合由权力机关直接裁决。
若当事人,提交法院裁决,法院调解不成之时,又认为如果依现行法律体系判决,并不能得出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可呈请权力机关裁决。
法院是受现行法律条款限制的,因此无法超越现行法律体系来判决。


但权力机关不一样,权力机关本身就有立法功能。可不受现行法律条款限制。
但是,又为了让社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若当事人需接受刑事处罚,则最高刑不得超过3年。


刑罚处罚,需比其它民商事案件,要有更强的可预见性。
因此,需要对最高刑期有限制。再罪不可赦,也不得超过三年。
一般来说,现行刑法,已足够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极少数的例外,可能有,但会少之又少。
因此,需权力机关裁决的可能性会少之又少。


民事商事,经济,和行政案件,可不受限制。


权力机关裁决,也可两审终审。上级权力机关,认为下级权力机关裁决有失偏po,可撤销,并径行裁决。
这两种裁决,需要作出有说服力的,判词。

梅花123456 发表于 2024-4-29 16:37:39

楼主可以了解一下世界上法律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刘跃志 发表于 2024-4-29 20:39:30

好赞

卧羊听风 发表于 2024-4-30 08:59:24

梅花123456 发表于 2024-4-29 16:37
楼主可以了解一下世界上法律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我这是中华法系

梅花123456 发表于 2024-4-30 09:30:32

卧羊听风 发表于 2024-4-30 08:59
我这是中华法系

楼主不学习,不可取。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对个案的处理——法治思维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