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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角度看,法律体系和计算机系统,和一个人体系统,是一样的。
当一个人,从呱顺呱坠地开始,便已包含死亡的因子。
也就是说,人自从出生时起,是生与亡同生的。有生的因子,也有亡的因子。
随着年龄增长,亡的因子日复一日,渐渐大于生的因子,所以最后,人死了。
法律体系,和计算机系统也是一样。
自生诞生之初,便有亡的因子。阴与阳同时存在。
所以,从哲学角度来理解,法律无论怎样立法,都会有漏洞。计算机系统也一样,每当补上一个漏洞,新的漏洞随即便已生成。
这是没有办法的事。
如果这样来思考法律体系,那么仅仅依靠现行法条来给出判决,难免会有一些疑难杂案很难处理。
例如:未成年人杀人案,也是如何。在刑法理论上,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未成年人杀人,不受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杀人,个案,很少。但如果一律不处刑 ,也有不合理之处。
此时,就少量个案,可交由权力机关裁决。裁决后,也不必立法。未成年人杀人,必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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