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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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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0 17: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刚看到一个案例,徐女士因为拒绝继承,避债,而被判8个月。



总感觉有点问题。
其实徐女士,真正要避债,可以让父母生前,把房子卖了,由父母自主给其它兄弟。
虽然,在法律上  女儿、儿子也可以继承父母遗产。


但现实中,在父母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是不会去指望继承父亲母亲的遗产的。
农村中,更是如此。传统上,父母的财产全部都是给儿子的。女儿,只是嫁出去那一刻,父母给的是什么就是什么。如同泼出去的水。
所以徐女士不去继承,很正常。


权利的行使,从理论上讲,自然是自由的。不可强制。


而法律强行改变权利的行使的自由,不可取。
该判决相当于,强制徐女士去继承其父母亲的遗产,这变相改变了权利的性质。


我认为应当这样:放弃继承有效,也就是说 徐女士有权利放弃继承,而且有效。
但是,以放弃继承的方式避债,也可以推定她有此避债的目的,判刑也是可以的。可以判8个月。


遗产继承和别的权利不一样。要复杂一些。
遗产继承,一 不可强制继承或变相强制继承;二 不可由债务人代位继承。


但是,其它权利  比如债权。可以,代位行使。


比如:甲欠乙10万,而乙欠丙8万,而乙为了不还丙这8万,故意放弃对甲的10万债权。
此时,法律可以规定,丙可以代位享有债权。而,乙放弃债权的方式避债则需判刑。(当然现实中,应当很难知道乙是否有债权。)
而此时,法律也没有破坏权利的性质,并没有强制放弃债权无效。8万部份相当于放弃无效,2万部份放弃,那肯定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 让债权人代位享有继承权,恐怕是不合适的。这债权人,必竞是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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