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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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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 08:14: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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