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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知产周 假冒零容忍!义乌法院开出2000万元“罚单”,依法惩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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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 18:20: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4月23日,义乌法院开展“我是院长,现在开庭——保障科技创新,服务产业发展”活动,由党组书记、院长吴传档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新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二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这是义乌法院连续4年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开展“我是院长,现在开庭”活动。

 

案情 简介

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浪莎”系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设的加工点内生产假冒浪莎品牌袜子并销售。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招募被告人杨某、王某乙为其生产包装假冒浪莎品牌的袜子。被告人王某甲负责采购生产假冒袜子所需的裸袜、带有浪莎标识的包装袋、防伪码等原材料;被告人杨某负责打印订单;被告人王某乙负责运输假冒袜子,打包、装车卸货等工作。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已销售假冒浪莎品牌袜子人民币4000万余元。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3.5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假冒浪莎品牌袜子、吊卡、包装袋、包装盒、防伪码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2万余元。经商标权利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庭审现场直击

法院 裁判

义乌法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审理后,法庭当庭作出裁判,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王某乙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法官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本案被告人侵犯的商标“浪莎”经过多年发展,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的浪莎品牌袜子,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非法获利超100万元,上述判决体现了义乌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行业秩序,服务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态度。

代表有话说  

义乌市政协委员 吴鹏

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法律事务的政协委员,今天有幸受邀参加义乌市人民法院举办的“我是院长,现在开庭——保障科技创新,服务产业发展”庭审活动,我深感荣幸。

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激发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的关键要素。在当前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必要手段,更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今天庭审的案件,涉及假冒“浪莎”品牌注册商标罪,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通过公开审理,不仅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也为广大市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一方面,通过加强司法审判,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我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下午,义乌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一行还走访了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浪莎公司负责人深入沟通,并就浪莎公司的相关业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随后为浪莎企业提供涉“浪莎”品牌保护企业合规体检报告。

 

编辑:吴梦薇 | 责编:陈昭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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