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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希望学龄儿童失学问题能得到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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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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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20 23: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 0703 民初 2062 号
原告:周峰丽,女,1980 年 1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城西街道分水塘村 7 组,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0 01209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洵霞,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元有,男,1984 年 9 月 21 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金东区东孝街道下于村东岩街 501 号 5 排 2-1 幢 203 室,公民身份
号码:510182198409216218。
原告周峰丽诉被告李元有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峰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贝洵霞、被告李元
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峰丽诉请:1、女儿陈倩雯由原告抚养至十八周岁,抚
养费由原告承担;儿子李敏杰、李敏豪由被告抚养至十八周岁,
抚养费由被告承担;2、儿子李敏杰、李敏豪随原告生活期间,由
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自 2020 年 8 月 15 日起按 1200 元/月支付至
李敏杰、李敏豪实际由被告抚养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 10800
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 年起,原、被告
一起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 2013 年生育一女陈倩
雯(曾用名李静敏),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生育二子(双胞胎)李敏
杰、李敏豪(以下简称“两儿子”)。2016 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
裂彻底分开。2020 年 8 月 25 日,原告因三个孩子抚养权一事,向
义乌市江东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原告被双方就抚养权事宜达成
一致调解意向,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抚养
女儿陈倩雯(曾用名李静敏),由被告抚养两个儿子,两儿子暂随
原告生活至农历 2020 年 12 月 25 日止,农历年底由被告带回四川
过年。协议并约定,自 2020 年 8 月份起至被告带回两儿子期间,
由被告每月 15 日前支付原告 1200 元抚养费。调解协议签订后,
被告并未按约履行,未支付抚养费,且两儿子随原告居住生活至
今。原告生活困难,且无收入来源,实在无力抚养三个孩子,故
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周峰丽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双方曾就抚养问题达成过调
解协议;
2、出生证明复印件两份,证明两儿子李敏杰、李敏豪的身份
情况;
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非婚生女陈倩雯的身份情况。
被告李元有辩称,女儿陈倩雯由原告抚养至十八周岁,抚养
费由原告承担,无异议。儿子李敏杰、李敏豪由其抚养至十八周
岁,抚养费由其承担,接受不了。抚养费问题,其要打工,又要
工作,其没有办法带。两个儿子中其只有能力带一个。对第二项
诉请抚养费无异议,抚养费其可以出,但需要时间筹钱。
被告李元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1,被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
当时签字是被逼的,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 2,被告
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 3,
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另
查明,原告在庭审中述称,其共生育了 5 个子女,除与被告李元
有生育的女儿陈倩雯、儿子李敏杰、李敏豪外,其与前夫还生育
了两个女儿(一个已年满 18 周岁,一个 14 岁),现身边有 4 个
子女,无固定工作,已再婚,租房居住。被告在庭审中述称其在
金华水果批发市场打工,月收入 3000 元至 4000 元,一个人租房
居住,未再婚。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义乌市江
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人民
调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且原告子女众
多,又无固定工作,无力一人承担全部的子女抚养义务,被告李
元有作为父亲应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义务,故现原告按协议约定
主张的各项诉请,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
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女陈倩雯(曾用名李静敏)由原告周峰丽抚养;
二、原、被告之子李敏杰、李敏豪由被告李元有抚养;
三、由被告李元有从 2020 年 8 月起,按每人 600 元/月标准
支付儿子李敏杰、李敏豪抚养费至李敏杰、李敏豪实际由被告抚
养之日止;款每月支付一次,于当月 15 日前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周峰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李元有负担。
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用,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 民 陪 审 员
何艳美
人 民 陪 审 员
朱广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徐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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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生路还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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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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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政府部门应该管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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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西陈村不是都姓陈的吗?哪来姓周的了?而且西陈村中间就有一所实验小学教育集团黎明湖校区,落户在外婆家,免费就近读这个小学不好么,其他费用学杂餐费作为一个一义乌人拿不出,何况西陈旧改都十一二年了,外婆家也有条件稍微帮衬着点。办法不是没有,自己遇着渣男了自己就要承受,谁叫你乱生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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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女中,第一嫁分水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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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文章太冤枉义乌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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