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宅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某商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5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60厘米。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5“鞍座长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上述5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执法人员采取查扣行政强制措施并送检,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做进一步处理。
连日来,市市场监管局聚焦质量安全领域,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及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等重点产品质量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质量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在此,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经营单位,请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销售台账,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全面识别质量安全风险点,制定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