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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办主任朱先生,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私相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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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2 11:58: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建设办主任朱先生,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私相授受!

作为基层建设管理单位,法定应该只有建设和维护的职责;然而却操起了人情世故的心,把卖人情、损公物当成了理所当然,胆大包天、竟敢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与“违法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为“违法犯罪分子”出谋划策,为“违法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对故意损坏公共交通设施之案件无动于衷,拿着公共财物进行私相授受,真是岂有此理、还有王法吗?

作为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在哪里?还有工作原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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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AAAAA 7 天前 +1
江边走高跷 2024-8-26 10:23 +1
细心的坛友 2024-8-26 10:21 +1
阿芳@ 2024-8-25 16: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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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2 12:04: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道路设施”属于全民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这意味着,这些基础设施,包括道路设施,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资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了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其中包括城市郊区的土地,除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通常属于集体所有。这进一步强调了道路设施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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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2 12:06: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人为破坏人行道铁护栏犯法吗?】

人为破坏人行道铁护栏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且可能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道路护栏属于道路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或拆移。
如果故意破坏道路护栏、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私自拆卸人行道护栏的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违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
如果市民发现私自拆卸人行道护栏的行为,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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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2 12:08: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公安机关该怎么处罚?】

相关法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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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2 12:46: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经核实,您所反映的何某某破坏偷盜
公共设施的问题,我局城西派出所经过调查不存在故意破坏和偷盗的情况,系何某某与城西街道建设办在安装该护栏时便已“协商好并得到许可后”的行为,您可以向城西街道建设办进行反映。

拔出来、插进去,拔出来、插进去,这么爽的?"反反复复,那当初安装起来干嘛?都是统一安装的,为了防止机动车量开到人行道上,影响过往行人通行;哪能区别对待安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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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2 17:29: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包庇】释义: 指袒护;掩护;向处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帮助违法违纪行为人掩盖违法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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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2 21:44: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万达西江路靠江一侧人行道,很多地方有存在公共护栏被私自移动破坏的情况,就是为了把车开进公园或者人行道/游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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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6 07:18: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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