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义乌市物业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提升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良性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义乌市物业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办法》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5日
附件
义乌市物业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办法
一、为进一步提高物业行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推进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8〕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工作。
三、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工作由义乌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管中心)负责。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企业管理水平评价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建设局主动采集、相关单位提供等。
五、物业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日常管理评价:包括物业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制度建设情况、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依据本标准,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赋分,审核后予以录入。
(二)良好信息评价:物业企业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通报表扬、荣誉奖项等信息,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赋分,最高30分,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审核后予以录入。
(三)不良信息评价:物业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据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审核后予以录入。
六、物业企业上报经营管理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物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标准进行赋分。
七、良好信息依企业申请加分,企业填写《企业良好信息加分申报表》向物管中心申请加分,物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完成系统录入。不良信息由物管中心负责收集,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录入。
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息发生变化的,物业企业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物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按照标准调整评分。
八、物业企业应及时申报录入相关信息,良好和不良信息的有效期原则上以文件公布之日起计算。
九、评价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根据每季度日常管理得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合计形成,得分按照企业每季度最后1个自然日24时的评价结果计算。
评价得分=初始分70分+日常管理得分+良好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
物业企业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由高至低分别采用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标示。
(一)A(优秀):评定分值在前20%(含本数);
(二)B(良好):评定分值在前20%(不含本数)-50%(含本数);
(三)C(一般):评定分值在前50%(不含本数)—80%(含本数);
(四)D(较差):评定分值在前80%(不含本数)以下。
因特定原因在一定期限内被直接降为D级的,在此期限内,该企业按评价办法进行赋分排名,但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十、被评价物业企业存在上报信息弄虚作假、挂牌整治未能及时摘牌、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物业服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影响物业行业形象的,可直接评定为D级。
十一、评价结果于顺延季度的前7个工作日内发布。
十二、根据物业企业管理水平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一)评价等级为A级的物业企业:减少日常检查频次;鼓励房产企业、业主优先选用;在评优评先、物业费收缴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评价等级为B级的物业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管。
(三)评价等级为C级的物业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四)评价等级为D级的物业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在前期物业招投标、物业选续聘时给予警示提醒;情节严重的可向镇街、业委会(物管会)建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启动物业企业选聘流程。
十三、物业企业对公布的企业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物管中心在接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公布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
十四、建设局、物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局举报和投诉。建设局收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十五、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 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