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和楼*青,楼*青夏演人,两个是骗子。
他们原来是买约克空调的,他们会比市场价低一点价格
签订合同,但是中央空调的主机他不会提供的
是个骗子,已经很多人中招
如果你们不相信,到任何一个约克空调网点
可以去问问知不知道张*良
他们肯定知道,因为很多客户最后拿不到主机
只好重新自己掏钱购买主机
他们有一个女儿,在开**学校
还有一个儿子,在读幼儿班
义乌已经很多家被他便宜,我知道都有四五家了
他们住在义乌市鹏城工业村11幢2单元102室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16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新爱,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良,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楼*青,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陈新爱与被执行人张*良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诉前调确268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新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良向申请执行人陈新爱归还借款6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楼*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良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张*良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良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良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良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良有坐落于义乌市鹏城工业村11幢2单元102室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良青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良、楼*青在义乌市家硕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家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有股权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予冻结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良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良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良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良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新爱,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良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16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圣军
审判员 邹欣荣
审判员 吴双舟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钢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