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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失足”不再“终身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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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来源:人民论坛网

作者:彭良龙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让一些有过治安违法记录的人放下“包袱”,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一制度设计,让“一次失足”不再“终身受限”,既承载着对个体改过自新的人文关怀,也考验着社会治理的精细平衡。在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今天,不给轻微违法者贴上“永久标签”,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秩序的负责。

 

 

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彰显“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精神。现实中,个别莘莘学子因“年少无知”的一次治安违法,被心仪学府拒之门外;少数青年因一时失足,在求职时被就业市场排除在外。这类案例背后,是“轻微过错终身绑定”带来的人生困境。而记录封存制度通过限制记录公开范围,为这类群体保留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让他们不至于因一次犯错被社会排斥。

 

 

众所周知,治安违法不同于刑事犯罪,多涉及扰乱公共秩序、交通违章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往往因一时冲动或认知偏差而犯错。若此类记录无差别公开并终身绑定,相当于给轻微违法者贴上“永久标签”,可能导致其在升学、就业、信贷等领域遭遇系统性歧视。这种过度惩戒不仅有失公允,还会压缩个体的发展空间,甚至迫使有人走向社会对立面。

 

 

治安违法案件数量庞大,倘若记录持续公开,无异于制造庞大的边缘化群体,埋下社会对立的隐患。如果违法者能正常参与工作和社会活动,他们不仅能够自食其力,还可以通过家庭责任、社会关系约束自身行为,从“潜在风险源”转变为社会建设者。这种“教育挽救”模式,比单纯依靠惩戒更能实现长治久安,本质上降低了社会治理的隐性成本。

 

 

同时要看到,这一制度符合现代法治对“比例原则”的追求。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惩罚的严厉性,而在于违法必究的确定性。对轻微违法者,与其用终身记录进行“过度惩戒”,不如通过精准的教育矫正实现行为规范。这种宽严相济的尺度,既维护法律权威,又注入人文温度,让法治在刚性约束中不失柔性关怀。

 

 

当然,任何制度都存在运行中的边界问题,治安违法记录管理概莫能外,其“不公开、不影响终身”的特性,或许会对特定行业的安全屏障形成挑战。在教育、医疗、安保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用人单位需要了解从业者的品行背景。如果完全屏蔽治安违法记录,可能会出现“有暴力倾向者进入幼儿园工作”“曾因酒驾被处罚者担任校车司机”等隐患,导致危害公共利益。

 

 

诚然,“不公开、不影响终身”的特性也许会削弱法律的警示作用。个别人有可能因“违法记录不影响终身”而放松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不同程度地出现“不把法律当回事”的心态,从而导致制度威慑力的边际递减。

 

 

未雨绸缪早当先,居安思危谋长远。针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可以从精准管控与警示强化两方面施策。对教育、医疗等特定行业,建立分级查询机制,允许用人单位依法查询从业者与岗位相关的治安违法记录,如暴力、危险驾驶等,严格限定查询范围和用途,既筑牢安全屏障又保护隐私。同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强化法律警示效能,违法处置时明确告知记录对行业准入、信用评价的影响,结合社区普法、违法人员回访教育,强调“违法有代价”。通过定向核查防风险+全程警示强约束,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增强制度威慑力。

 

 

法治的进步,既体现在对违法者的惩戒力度上,更体现在对改过者的包容温度中。让“一次失足”不再“终身受限”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当制度既能为轻微违法者获得“洗心”时间、留足“革面”空间,又能为公共安全筑牢防线时,方能实现个体价值与社会秩序的共赢,这正是现代法治文明应有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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