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焚烧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会释放出大量恶臭、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东大队执法队员查处了一起焚烧垃圾的案件。
当晚11时许,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东大队接到指令,在义乌江(徐江段)边有人焚烧垃圾。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查看,经仔细辨认,焚烧物品主要是钢丝管、输送带及木板等垃圾。
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徐江共建委工作人员查看现场监控,锁定焚烧垃圾的当事人为某沙场员工龙某某。原来,在当晚10时41分,当事人龙某某为了方便处置,私自将沙场产生的大量废弃物一次性进行焚烧。执法队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并提醒当事人,焚烧的垃圾中有部分是可回收垃圾,要合理利用有效资源。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法队员连夜立案从快处置,当事人将面临罚款行政处罚。
接下来江东大队将加强日常巡查、丰富科技化巡查手段开展露天焚烧治理行动,迅速响应、强化执法,全力做好空气质量提升执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