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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稠获悉 近日 义乌依法查处一起 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案件
赤岸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现场一工作人员正在使用一台叉车进行作业。经查,该工作人员无法提供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而且上述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也无法提供有效的叉车检验报告。涉事经营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作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经立案调查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叉车作为厂(场)内机动车辆,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使用未登记注册检验的特种设备十分危险,易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应严厉禁止。”赤岸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表示,特种设备作业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可以上岗作业。 安全无小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来抓,招聘持有合法证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谨记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从源头做好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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