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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赤岸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查处一起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当天,执法队员巡查至赤岸镇报国西路某店面门前时,发现有人正在人行道上开挖施工,眼前的人行道已被挖出一条10余米长的沟,砖块碎石随意堆砌。经现场核实,某饭店经营者胡某某为图后厨排污便利,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停工,要求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好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同时,挖掘现场还需设置明显标识和安全防围设施等,待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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