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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蝶舞、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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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0 11:22: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诚信,为政之枢要,政治文明之标志,和谐社会之基石。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执政者只有取信于民,民众才会接受其理想教化,服从其指挥领导,才能团结一心,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否则,诚信这一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道德底线一旦崩溃,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民主意识的逐步普及和不断增强,民不可欺、无信不立的规则更加真切地成为执政之基、为官之本。因此,坚持诚信执政,加强领导干部的诚信建设,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已成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当务之急。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诚信问题,以讲政治的觉悟坚持讲诚信,自觉维护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一、领导干部守信,核心是对群众负责

  世无诚信不宁,国无诚信不稳,业无诚信不旺,家无诚信不和,民无诚信不立,官无诚信不忠。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最重要的道德规范之一。诚信的主要含义是无欺、守诺、践约,如稍稍展开阐述,就是要达到三个统一:

  一是言论与其所反映之对象的统一。这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真实地传达自己所掌握的客观情况,言不背实;另一方面是真实地表达自己的主观想法,口不违心。总的说,就是不加隐瞒。二是言行之间的统一。首先,如果我们宣扬、倡导或者表示自己信奉某种东西,我们就要切实身体力行,付诸实践,特别是对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管理者更是如此。二是作出了承诺就务求守诺、践约。所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切不可马虎,不可随意,不可无端撕毁协议。三是前后言行之间的统一。如果情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以前的承诺、契约、决定作出调整,应及时做必要的说明,以使民众理解,并及时做出调整。

  诚信,在长期执政条件下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诚信的精神实质是真实无妄,它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树立求真求实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诚信这把精神标尺面前,一切虚情假意、欺瞒诈骗的言行都将无所遁其形,都必将遭到无情的揭露、批判和唾弃。第二,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会群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领导管理者,树立起公正、公平的处事态度和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第三,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条件下,诚信所内涵的人文精神,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树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总之,诚信是取信于人、处世立身、成就事业的初始起点和终极保障。

  诚信不仅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规范,而且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政治资源。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国之本。中国自古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明训,这些话至今仍然是至理名言。

  诚信对任何一个领导者来说,都是安身立命之本。这是因为领导者把握决策权、话语权,不仅管人、用人,而且也领导社会潮流,影响社会风气,其言谈举止,历来在社会诸多领域起支配和导向作用,是最高层次的典型示范。普通老百姓不能做到诚信,主要是损害一己;为官者不能做到诚信,则无法取信于民,政令不通,上下欺瞒,那就是为害一大片,损害的则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其所领导的整个事业,有时其后果是灾难性的。从根本上讲,领导干部讲诚信,核心是对群众负责。党和政府是不是能够取信于民,群众不看别的,就看领导干部对其履行的承诺能不能够兑现,看领导干部能不能够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帮他们谋福利。一定要十分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二、领导干部失信,后患无穷

  当前,不能不承认,一些领导干部失信,已成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纯洁性建设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是假话连篇。有的领导干部对理想信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口是心非、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对上一套、对下一套,对人一套、对己一套,满口大话、空话和假话,整天处于表演状态。

  二是朝令夕改。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不是立足本地实际,扎扎实实地一张蓝图画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而是盲目决策,乐于唯上、跟风,热衷于提新口号、出新思路,使一个地方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缺乏连续性。地方党政班子换一届,基层干部就要跟着变一次工作思路,群众就要跟着改一次致富门路。长此以往,不仅群众跟怕了,干部也搞不清该怎么干了,既劳民伤财,又影响了发展。还有的新官不理旧账,只管自己任期内的事,使一些与政府打交道的企业和个人,只信任政府首长个人,不信任政府。

  三是虚报浮夸。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显示政绩,弄虚作假,捏造数字,报喜不报忧,假政绩、假数字屡禁不止。还有的大搞“圈地”运动,乱建开发区、高新园区、会展中心、主题公园等政绩工程、路边工程,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是寅吃卯粮,使一届政府一时的政绩,成为一方百姓多年的负担。

  四是抓而不实。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不扎实,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往往是上面抓得紧就抓一抓,上面抓得松就放一放,上面不抓了就算了,致使不少蓝图规划成为摆样子的一纸空文,工作或虎头蛇尾或有始无终,让一些投机分子钻了空子。还有的互相扯皮,见利益就争,遇问题就推,使不少工作无法落实。

  五是以权压法。一方面,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不习惯于依法行政,以言代法、违法施政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基层的领导干部,置国家政策和法律于不顾,工作随意性很大,工作作风粗暴。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言而无信、不守诺言,对自己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和签订的契约,往往根据形势的发展,对自己有利就执行和遵守,否则就以种种理由赖账。还有的不恰当地介入经济活动,到最后说不管就不管了;有的招商引资时热情周到,开出许多优惠条件,但等到投资者资金到位后,却不兑现承诺甚至搞起吃、拿、卡、要。

  六是暗箱操作。尽管这些年来各级都推行了政务公开,但有些地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都不能令人满意,有的敷衍了事、避重就轻,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在不少领域还存在着严重的暗箱操作,诸如项目招标、竞争上岗、案件查处等工作,领导干部的人为因素还非常大,特别是一些处理起来弹性很大的问题,因人而异,标准不一。

  七是贪污腐败。少数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捞取好处的工具,千方百计钻空子、找窍门,搞权钱交易、权事交易,为了个人私利,把手中的权力运用得淋漓尽致,成为损害党和政府诚信形象的罪魁祸首。

  干部失信,恶果累累,后患无穷。政治上,最大的恶果就是失信于民。群众的信心、信仰、信任、信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部的诚信。一个地方、一个单位,领导干部失去诚信,会直接导致群众信心不足、信仰迷茫、信任丧失、信赖殆尽。经济上,干部失信,使经济秩序特别是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经济是讲规则、讲诚信的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准则,市场经济愈发达,愈需要诚信,只有诚实守信、遵守约定,才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实践证明,有不诚信的领导,才有不诚信的单位;有不诚信的单位,才有不诚信的市场;而无序的市场绝不可能有持久的繁荣。文化上,诚信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尺,诚实守信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社会起表率作用的各级领导干部,如果不能带头弘扬诚实守信的美德,本身就是对精神文明的一大损害,对社会风尚的一大污染,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一大误导。社会生活上,领导干部个人交往的不诚信,损害了人际关系,致使人情淡漠。孔子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准则。一些领导干部自私自利、唯利是图、急功近利、贪婪无信,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不能相互信任。人际关系的不和谐,会动摇社会的安定团结,甚而延缓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严重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做诚实守信的表率

  毁信容易立信难。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高度,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带头讲诚信、守信用,做诚实守信的模范。

  讲诚信就要讲党性。诚信是党的本质、宗旨的重要体现。任何弄虚作假、欺瞒诈骗的言行都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世界观不相容。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教育,增强党性修养,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人格,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言必信、行必果,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从而防止“上梁不正下梁歪”给诚信建设带来的负面效应。口是心非、言行不一、弄虚作假、愚弄百姓等现象,是一种低级趣味,是一种官场浊流。一个心怀浩然正气的领导干部,是不齿于这类鬼把戏的。

  讲诚信就要讲务实。诚信的建立与务实的作风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诚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言与行的统一,表与里的统一,虚与实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诚信缺失也表现为实效缺失:做的与说的严重脱节,结果与许诺背道而驰。领导干部带头讲诚信,必须带头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随着各级领导干部文化素质的提高,经过多种学习培训,相对于“做功”而言,干部的“唱功”日趋见长,现在的关键是锻炼和提高“做功”。是否守信、承诺固然重要,但关键还在于怎么做,怎样把美丽的承诺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群众看干部固然要看他怎么说,而更重要的还是看他怎么做。即使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事情一时做不到,但只要真心诚意地去做了,只要具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和精神,群众一般还是理解、谅解的。所以,各级领导干部要力戒夸夸其谈、哗众取宠,把心思用在务实上,在办实事、求实效上多下功夫。

  讲诚信就要讲民主。现代诚信与封建帝王将相所讲的诚信不尽相同。封建帝王的诚信主要受制于人格,它以个人的人格、喜好为基础,如果帝王不喜欢、不高兴,可以随意对诚信本身不讲信用;现代领导干部的诚信则主要受制于制度,它以民主政治为基础,诚信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受民主制度的约束。这不是个人喜欢不喜欢、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领导干部起码的责任和义务。对领导干部来说,讲诚信就是对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尊重,是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相互平等的体现。领导干部讲诚信,其要义是对人民群众守信用。而领导干部能否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人民群众在其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领导干部,如果视群众为群氓、如草芥,那他断然不会对群众讲诚信。因此,领导干部讲诚信,必须牢记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点,牢固树立民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执政、诚信执政,踏实地履行自己的诚信义务,充分尊重群众要求诚信的权利。

  讲诚信就要讲监督。讲诚信首先靠自律,但事实证明仅有自律还不够,何况有些人并不自律。领导干部带头讲诚信,从根本上还是要靠制度,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建立起一个能够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监管的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才能减少甚至避免官员的诚信缺失现象,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比如,建立健全人大及大众咨询制度,政府工作人员财富与工资收入透明化制度,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公开化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纠错改正机制等等,不断提高干部诚信体系建设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讲诚信就要讲用人。讲用人是讲诚信的基本导向。把诚信问题作为提拔和任用领导干部的必要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实践标准考察干部,是克服言行不一的有效手段。对被考察的干部而言,工作实效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尺度。只有既听其言,又观其行,更看其效,才能真正把真抓实干与口惠而实不至的干部区分得一清二楚,切实做到不让老实正派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从我们党的发展历史看,“老实人”是有具体内涵的:是具有坚定革命信仰的人,是具有人民至上观念的人,是具有纪律和制度意识而不是按潜规则办事的人,是具有实事求是精神尊重客观规律的人,是具有个人魅力和高尚品格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干部选任制度建设就是要善于发现这样的“老实人”,并且把他们选拔到党和人民需要的位置上,在领导干部队伍中弘扬诚信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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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1 07:14: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诚信原则一向被视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随着公私合作的不断加深以及公法和私法的逐步融合,诚信原则开始向公法扩张,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应当恪守信用,就算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行使必要的行政优先权、优益权等特权,也应确保所作出的决定公平合理。

诚信原则导入行政法恰逢其时。行政法作为调整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公法,需引导政府的行为符合善意真诚、恪守信用的要求,将诚信原则作为指导行政机关行为的准则,这是其固有的本质使然。首先,《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民法契约观念和制度在行政法中衍生适用的产物。2015年《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可见,诚信原则必然也会在行政协议审判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调整作用。其次,诚信乃法治政府建设之必需。2020年是建成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守法诚信是法治政府的基石。有鉴于此,要建设诚信政府,将诚信原则引入公法,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第三,诚信缺失危害法治国家建设。在行政协议领域,政府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政府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滥用权力、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等行为。政府不忠诚、不履行协议,在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降低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法治中国建设,政府部门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带头人,应诚实守信、依法行政,带领全社会共同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行政协议审判中适用诚信原则具有特殊性。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主要目标是规制政府的行为,加之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使得诚信原则在行政协议审判中的适用呈现出一定的特殊面相。一是审理对象侧重于行政机关行为。依据“行政协议若干规定”,绝大部分行政协议纠纷由行政审判庭审理,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的本质及其目标,使得行政协议审判侧重于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起到保护作用。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一般适用。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在实体法方面,应当优先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合同法。诚信原则的适用也应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优先,以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目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对诚信原则的明确规定较少,主要是将其体现在对行政机关缔约、履约内容及程序的规制之中,而民事法律规范已对此作了精细化的规定,因此,在运用诚信原则审理案件时,若行政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一般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三是判决结果需考虑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行政机关与私人主体签订行政协议,皆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必然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尽可能保证行政协议有效,使其得到继续履行。与民事审判中多为给付判决不同,行政协议的裁判还包括了撤销判决和继续履行判决。

诚信原则在行政协议审判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价值之一。诚信与法治相辅相成,诚信助推法治的有效运行,法治保障诚信的实现。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诚信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正式启动。随着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诚信政府建设愈发重要。2016年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内涵,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其衡量标准为“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法治政府应该成为忠实履约的模范。诚信原则贯穿行政协议缔结、存续、终了的全过程,要求政府重诺守信、忠实履约。诚信原则给予政府行为以指引,并可作为行政协议审判中的关键要素,坚守诚信原则应坚持以下标准。一是善意真诚。善意真诚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保有善良、真诚的心态。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义务,怀有善良的动机履行义务;履行附随义务,即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是前后一致。行政机关应言而有信,不得随意变更其决定。由于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相信行政行为有效,不会被随意撤回或者撤销,才形成信赖并产生信赖利益。在缔约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中止与相对人的磋商;达成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利用其特权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三是公平合理。行政机关应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在缔约过程中,行政机关应保证公平竞争,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其次,诚信原则可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合同双方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若存在违约、单方解除协议等行为,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或者补偿。

行政优先权、优益权必须依法行使。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提供的行为优先条件和物质保障条件,前者即为行政优先权,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后者称行政受益权,体现行政主体与国家的关系。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先权,难免会对相对人的私人利益造成冲击。诚信原则可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优先权、优益权,有效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首先,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根据“行政协议若干规定”,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可见,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但应当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行比较衡量,只有保证行政机关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的确大于牺牲行政相对人私人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并对相对人的损害进行补偿,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其次,谦抑行使监督权和制裁权。为保证行政协议目的的实现,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有权监督行政相对人的履行行为。同时,由于行政诉讼的“民告官”性质,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原告起诉请求相对人履行协议,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协议的权利。若相对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协议,行政机关有权行使行政强制权,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甚至有权对不履行协议的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无法通过行使优先权而直接实现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协议的目的,而是应当先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或对其进行处理的行政决定,在出现相对人未对该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且仍未履行协议的情形时,行政机关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第三,应符合程序要求。目前,虽然法律对优先权行使的程序规则不够明确,但值得肯定的是,一些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适用诚信原则,将行政机关行使优先权的程序是否正当作为审查对象。具体而言,行政机关行使优先权,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形式说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告知行政机关将行使优先权的理由。然后,行政机关应当与相对人进行协商,以帮助双方理解彼此的立场,调整各自的诉求,寻求共识和合意。

确保对协议相对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有权利必有救济,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院应当向其提供全面的、具备实效性的救济。法院适用诚信原则处理行政协议纠纷,不仅可以在实体上弥补相对人的损失,还可以从程序上应用更有利于解决合同纠纷的形式。一是从实体上来说,相对人可得到充分的行政赔偿和补偿。行政赔偿和补偿是与诚信原则直接衔接的重要保障措施,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在因行政机关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当对其予以填补,才能达到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目的。若行政机关违背诚信原则,未能善意、全面地履行协议,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若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优先权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补偿。二是从程序上来说,人民法院可依法进行调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和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此次“行政协议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协议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为化解纠纷而达成的一种相互承诺,不得反悔。经过调解,双方能够自愿、友好、平和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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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中,既有“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的典故,也有“为使褒姒一笑,逢火戏诸候而亡”的教训。这正如古人所说的:“言而无信,不如其可也”。可见诚信问题,与私来说,是每一个人立身处世必备的操守;与国来说,是**取信于民的执政基础。

****的威信,从来都是来自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作为**不但要努力创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政绩,为人民群众谋福利,而且要努力以良好的作风,带动一方良好的社会风气。时下,我们确实不难看到,有些**在处理与老百姓利益攸关的问题时,往往缺乏诚心、真心,满足于能拖则拖,能耗则耗,能赖则赖,不顾后果。殊不知,这样非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会激化矛盾,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一些地方不断发生的群体上访等事件,很多就跟一些地方**长期失信于民有关。其结果,是让**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这是非常危险的。

常说民无信不立,**无信则乱。因为好的**作风会带出好的民风,而不好的**作风,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冲击大得多。试想,如果群众都对**失去了信心,对**失去了信任,我们还何以立政?因此,**如何谨守诚信,不单是**本身的问题,更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问题。反思一些**之所以失信于民,除**本身不讲为政之道、不忧民从疾苦之外,一些人在处事过程中一时兴起,不科学规划,不顾及后果,威逼利诱等问题。它提醒各级**,在为老百姓办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力图可靠、可行,而不是“事前拍脑袋,事中拍胸脯,事后拍 屁股”。

凝聚人心干好事情,靠的就是诚信。绝不能自食其言、失信于民,应该是对**起码的要求。如果**都不把承诺当真,说话不算话,那叫老百姓多寒心啊!要设身处地想一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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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什么老师教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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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高层集聚是收走垂直房宅基置换的安置政策。只收取建设(建安费)成本,土地性质为国有可上市交易(等同商品房)。车位(地下)是配套一房一位,再另收十万很不应该,建安成本已经包含地下车库已摊入套房每平米造价中收取,属于重复收费!如果只是收买入权益户的车位费还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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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1 13:0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人家北门街才7.3万,不比较不知道,一比较吓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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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1 13:11: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义乌市人民政府
@佛堂镇人民政府
问题1:市政府在杨宅村民信访时曾明确回复杨宅必须自留一套高层公寓 且必须人均大于30平/人,政府只收取建房成本,并给予出让金减免,同时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人均30平方享受优惠价,参照蟠龙花园一期安置指导价2560元/平方,那为何到交房时又是参照周边镇街定价,试问蟠龙二期的建房成本和周边镇街可有关系,既然政府回复明确只收取建房成本,那建房成本是多少?
问题2:安置价格里面提到“以让利与民”为原则,那请问具体是让利与民了什么?是交房款上涨53%的利,还是车位从5万元/个涨到10万元/个上涨一倍的利,还是边套比周边涨幅3-5倍的利,还是让我们花10881元/平买安居保障房的利…….这个利?我们有点要不起?
问题3:根据义政发〔2013〕43号《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中第五点明确:以下三类家庭,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1)夫妻双方(父母)均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子女未立户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2)至截止日有年满20周岁未婚子女的家庭,最多增加一人标准安排(独生子女不重复增计)。
(3)夫妻双方均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员、均达到晚婚年龄但未生育的家庭,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那请问为何安置时都能享受增计一人政策,那为何安置优惠价又不能享受?如果你说增计人口不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安置时他又变成增计人口了?这不是与政策自相矛盾的吗?
问题4:边套价格加价150元/平方,则中间套价格会相应降低,但不是直接减150元/㎡,而是整个项目平衡。那请问,怎么平衡,体现在哪里?中间套价格相应降低,请问降低多少?如不说清楚,不是空话,白话吗?
另外:蟠龙二期,140户型、155户型设计全部都是边套,而目前边套价格增加150元/平方,是否过高?(相近区域文昌里边套2019年8月初交房时100、144户型只收取5000元每套,(按100平户型实际105平算还不到50元/平方,按144户型实际148平算还不到30元/平方)那为何蟠龙二期要150元/平,涨幅较文昌里里近3-5倍之多,加价如此高,依据什么规定来收取。
问题5:目前车位安置价格10元/个,与周边小区目前市场价几乎相同,请问蟠龙二期小区车位3500多个,而套房只有2308套,明显的供过于求,价格为何还如此之高,定价的标准是什么,另外大家觉得如果车位太贵 ,不要车位可不可以。总不能强买强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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